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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营业执照惹麻烦

2010-01-24 10:20:02 来源:孙毅


出借营业执照惹麻烦

 

营业执照是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作为一般的企业,在营业执照的使用问题上,不可能出现象赵本山“卖十三香”、陈佩斯“卖羊肉串”那种无照经营的情形,但是在对营业执照的使用上,确实有许多法律问题应当注意。

     钱女士与孙先生签订了一份共同销售白酒的协议,约定钱女士以场地和设备投资,孙先生以现金和市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使用权投资;双方各占合作体总股份的50%,年终双方各按50%分得利润,日常的经营管理由孙先生负责。经营了三个月,突然发生了一件事情,使双方不得不决定停止了白酒的销售。

一位民工从一个小卖店购买了一斤散装白酒,与二个工友们一起饮用,庆祝自己的生日。饮酒过程中,喝酒的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甚至有的人出现了昏迷,经过医院抢救,民工和二个工友都脱离了生命危险。执法部门根据小卖店的白酒进货渠道进行检查,查到了这致人死命的酒是从钱女士与孙先生哪里进来的,于是执法部门在钱女士与孙先生经营的场地里查扣了一批与死亡民工购买的一样的散装白酒。经检验,这些散装“白酒”竟是999%纯度的甲醇,即工业酒精,有剧毒。执法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因为工业酒精冒充散装白酒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结果向钱女士与孙先生提供所谓的散装白酒的人被判了刑,钱女士与孙先生赔偿了受害人30多万元人民币。还没等市酒业有限公司定下神的时候,工商行政机关找到了他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了市酒业有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市酒业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

这个事件提示了我们两个问题:

其一,合同中有违法内容的,合同无效。

钱女士与孙先生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 违反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即营业执照是不得出借的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在这一行为中钱女士与孙先生双方均有过错。孙先生以第三人营业执照使用权投资,作为营业执照使用权投资主体,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钱女士明知孙先生不是第三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经营主体,仍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书,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其二, 出借营业执照行为违法。

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违法的情节,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上述被工商局罚款20000元属于公司承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承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

高级律师 孙毅

    

    曾刊载于中国食品报 2007.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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