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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赔偿装修工的伤残费用
2010-01-25 07:49:02 来源:孙毅
一个具有二级资质的装修公司遇到了一点麻烦。平时非常能干的公司老板,拿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紧骤着眉头跟我叙说公司的麻烦,并不时地流露出对法律的困惑。
他们接了一个装修工程,由于工程量很大,显得公司人手不够了,怕影响工程进度,便将工程的一部分包给了与他们经常合作的老赵。老赵召集了一些得心应手的装修工,按照公司给的图纸开始了装修。老赵他们不仅活做得好,而且紧跟着进度,在每一个环节都和公司整体上配合得非常默契。
眼看着装修工程就要完工,意外发生了。老赵的一个装修工不慎从装修大厅五米高处掉下,虽然人没有死亡,但造成这个装修工左小腿毁灭伤。医生说必须截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装修工为五级伤残。
装修工的妻子带着3岁的孩子,找到了公司老板要求赔偿。如果数额少,从人道主义出发公司还是能接受的,可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五级伤残再综合这个装修工的具体情况计算,公司得赔偿这个装修工50万到60万元,这个数目和从人道主义出发的底数相差的也太大了呀。
公司老板抚摸着3岁孩子胖呼呼的小手,遗憾地对装修工的妻子说:事实上,我们公司和老赵是直接的承包关系,和你丈夫没有直接的关系,老赵和你丈夫的关系才是直接的,因为是老赵雇的你丈夫,你丈夫不是我们公司雇的,既然是老赵雇了你丈夫,他才应该负责你丈夫的赔偿。
这种答复换来的是装修工妻子的哀求和哭泣。当无数次的哀求和哭泣变成了疯狂的吵闹时,老板离开了办公室和工地,手机不接听装修工妻子以及不熟悉的电话,躲在宾馆里指挥着工程。但是,一个不解的问题分分秒秒地缠绕着他:对装修工的赔偿,是我?还是老赵?
秘书打来电话告诉老板,装修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申请确认装修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开庭时,老板陈述的事实与答辩的思路都很清晰: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老赵,老赵召集了装修工;我公司和老赵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我公司和装修工就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不久,裁决书下来了,看到裁决书老板意思到,仲裁庭上自己的话都白说了,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了这个伤残装修工与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言外之意,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公司是躲不掉啦。
装修工与公司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关键得看老赵。如果老赵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单位就是独立的经营主体,那么,老赵召集来的装修工就与这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老赵没有营业执照,就不是经营主体,他召集装修工的行为可看成是代表公司进行的,公司召集来的装修工,必然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上的风险理应由公司承担。
咳!教训啊,公司老板很痛心。
高级律师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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