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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重在证据意
2010-01-29 09:44:18 来源:m
作
作家的作品受到侵害,作者会怒不可遏。为了使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应如此被任意践踏,许多被侵权者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把侵权者告到了法院。
是不是说,你打了官司,把侵权者告成了被告送上法庭,你就一定能赢得官司?不是的。法院受理了你的起诉控告,这只是法律程序上的开始,并没有解决你著作权被侵害的实质问题。新闻不乏报道,某某著名作家因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而把侵权者推上了法庭,但经过法官的审理,作家们最终不得不遗憾地接受败诉的后果,站在被告席上的侵权者却微笑地领走了判决书。
你心里可能不平衡:著名人士在法律上是应该和普通公民平等,但也不能平得不等了。其实,他们的败诉并不牵扯这些原则问题,而关键作家们往往是败在一个很具体的事物上——证据。
在民事纠纷的诉讼中,如何判定著作权侵权,需要法官和当事人通过一些证明活动,来证实侵权事实的成立与否。通过这些证明活动,使当事人的主张达到一个让法官确信的状态,法院才会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诉讼离不开证明活动,可以说,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同时,某种意义上的证据意识,也就是证明的意识。
那么,要证明你主张的权利成立靠什么?靠证据。证明的过程,若从主张权利的人方面来讲,它应从证据的搜集时开始。并且,对证据搜集的时间,应前伸到你的作品产生之时。因为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产生是在作品完成之时,不管作品是否正式发表,都享有法律的保护。所以,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诞生以后,为了使之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保护,采用了给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办法。
举证是证明活动中、证据搜集后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举证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即谁来举证。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告他人对你著作权的侵害,你就该负有举出证据来证明被告对你权利侵害事实的义务。不可能本来是你主张被告侵害了你的著作权,反而让被告举出证据来证明他的不是。当然,在有些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比如,被告持有对你有利的证据,而无正当理由被告拒不提供给法庭,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所持有该证据,法院可以在被告拒不提供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你的主张成立;又比如,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像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等等。
证明活动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诉讼中如何对待质证也是衡量证据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准。
孙 毅(作者系中国作家出版集团法律顾问)
(发表于《法制日报》2005年4月22日第5版,责任编辑张智敏。红字体为编辑增加;红底线为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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